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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亚太新风换气机购买(新风净化一体机)

jdl008 新风换气机 2024-11-12 18浏览 0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是执法是否“犯法” - 网上举报 - 百灵环保网 - 百灵环保新闻网官网 https://news.blhbnews.com/2016/t_0830/66670.html

  本网讯:8月9日上午,本网工作人员在贵州遵义采访期间,接到贵州凯里市罗某的电话求助:自己花钱购买的合法财产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不认可且要强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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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花钱购买的合法财产不是当事人的而又是谁的呢?难道说在自愿原则下进行交易的财产需要执法机关来认可?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8月9日下午3点,本网工作人员用了5个多小时的时间从遵义驱车赶往凯里,在当天晚上10点过见到了当事人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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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

  据罗某告诉本网工作人员:8月9日上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彭开禄局长给罗某打来电话。彭开禄局长在电话中告诉罗某:罗某购买的锐馨鑫园风雨长廊的房屋是锐馨鑫园业主的公摊面积,吴经锐(注:黔东南州锐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没有权利出卖的,如果是吴经锐卖的,就把吴经锐捉去关了,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我们法院是不认可的。

  挂断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彭开禄局长的电话后,罗某急火攻心,不得不无奈的求助于媒体。

  

  图为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部分)

  在罗某的办公室,本网工作人员见到了罗某与黔东南州锐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红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吴经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已付款凭证。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文字及钥匙交付收条显示,交房时间应为2010年10月,罗先生购买的房屋为锐馨鑫园风雨长廊一层五间,二层一间,总面积100平方米,购房总价人民币12.2万元,而罗某真正收到该房屋的时间为2014年8月24日。

  为什么罗某购买的房屋交付时间会迟延了近四年?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对锐红公司的财产进行专项处置?相关知情人士告诉本网工作人员:原来是锐红公司在开发建设锐馨鑫园楼盘时,向黔东南州建设银行贷款三千多万,后来因为锐红公司资金链断裂,2009年黔东南州建设银行以及其他融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查封了锐红公司开发建设的锐馨鑫园楼盘尚未出售的100多套房屋,当时风雨长廊作为阁楼未进行装饰也未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也没有什么债务上的争议,所以罗某一直未公开已经购买了风雨长廊一层的消息。

  

  2014年上半年,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将锐馨鑫园的A栋一层部分商业门面以债务的形式冲抵给修建锐馨鑫园消防工程的肖老板。

  本网工作人员在锐馨鑫园采访的时候,据锐馨鑫园建筑方某老板透露:根据图纸规划,锐馨鑫园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在A栋一层,也就是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用来冲抵消防工程款的门面,现在租用的永慧超市门面。同时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用锐红公司的资金对锐馨鑫园的风雨长廊进行间隔,当时隔出了四间,作为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移交给罗某。

  8月10日上午,本网工作人员陪同罗某和谭某(注:风雨长廊二层的购买人)一同前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当天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彭开禄局长对罗某介绍道:“昨天(8月9日)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的朱建华、涂国民、潘栋奎3人到我们法院来,说他们没有物业办公用房,要求法院解决,如果法院不解决,他们要去上访并质问罗先生,当时就是我们清查后风雨长廊不是公摊我们才是花了10多万去装饰间隔,如果你说是你买的,我们就不去装修了。我们有会议纪要,当时会议纪要已经明确,两间是物业公司,两间是业主委员会的,二层拿给锐红公司办公,由于当时的业委会主任张某不在,我们打电话给她后,说拿给你,后来怎么没有交给他们,业委会的这两间房屋你看是你把钥匙交给业委会还是退还给我们。如果不把那两间退出来的话,那对不起,我们只有强制执行了。”

  

  图为8月10日上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某作的“审问笔录”

  当天上午罗某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彭开禄局长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付款凭证以及锐馨鑫园物业交接会议纪要等资料,彭开禄局长与另外一名工作对罗某作了现场“审问笔录”。直至上午11点30分本网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罗某离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彭开禄均未提及罗某购买的其它房屋。

  当天在彭开禄局长的办公室,本网工作人员见到了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反应的书面材料和凯里市城西街道高溪社区的证明。该材料显示: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要求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划分业主违约金低车位,二是要求法院解决部分业主的投资款。三是要求按照规划归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

  本网工作人员离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彭开禄局长办公室后,与当事人罗某前往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黔东南州住建局窗口就锐馨鑫园风雨长廊是否属于小区业主公摊一事咨询了相关工作人员。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锐馨鑫园的风雨长廊建筑是未列入计算面积,也没有公摊到业主购买面积里面。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收回当事人罗某的其中两间房屋(注:大约25个平方米),其依据是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锐红公司系列案件资产处置小组专题会议纪要》。

  

  图为罗某购买的锐馨鑫风雨长廊房屋(红色箭头部分系罗某购买,其余均为谭某购买)

  这份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很早之前的2009年当事人罗某与锐红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又怎么来处理这份早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呢?法院是国家设立的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权力执法机关。针对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将要强制执行的依据---“会议纪要”,8月14日本网工作人员采访了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律师告诉本网工作人员:会议纪要仅仅作为一个证明而已,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必须是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决书或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会不会强制收回罗某的房屋呢?罗某的实际损失和权益又会是谁来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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