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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008 新风系统 2024-10-18 49浏览 0

GB/T 50779-2022 英文版(www.GB-GBT.cn): (Anti-blast design standards for petrochemical buildings)

GB/T 50779-2022: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

1 总则

1.0.1为统一石油化工建筑物的抗爆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

1.0.3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抗爆建筑物 blast resistant building

为保护建筑物内人员、设施安全,减少外部爆炸事故对生产运行的影响,需根据爆炸安全性评估确定的爆炸冲击波参数进行抗爆设计的建筑物。

2.1.2空气冲击波 shock wave

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简称冲击波。

2.1.3冲击波超压 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呈法向作用于冲击波包围物体表面。

2. 1. 4 动压 dynamic pressure

冲击波在空气中传播时,有冲击波内气体分子快速运动而产生的作用,具有明确的方向性。

2. 1. 5 反射压 reflected overpressure

冲击波在传播方向遇到障碍物时,在表面上反射产生的超压 增量。

2. 1. 6 停滞压力 stagnation pressure

前墙反射压完全消散时,作用在前墙的冲击波超压和动压。

2. 1. 7 峰值入射超压 peak incident side-on overpressure

冲击波在自由空气中由爆炸中心向外传播,到达建筑物距爆炸中心最近表面时的冲击波超压。

2. 1.8 延性比 ductility ratio

表示结构构件吸收能量的能力,等于构件弹塑性变形与弹性极限变形的比值。

2. 1. 9 主要结构构件 primary structural member

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所依赖的结构构件,构件破坏后将影响其支承的其他构件及建筑物的结构整体稳固性。主要包括框架柱、框架梁、承重墙、屋面主梁或钢结构桁架等。

2. 1. 10 次要结构构件 secondary structural member

由主要结构构件支承的承重构件和建筑物外部直接承受爆炸冲击波超压作用的非承重构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外墙、外墙板、屋面板、屋面次梁等。

2. 1. 11 加劲砌体构件 reinforced masonry component

配筋砌块砌体、组合砖砌体及采用抗爆涂层等加劲材料加强的砌体构件。

2. 1. 12 抗爆防护门 blast resistant door

抵抗来自建筑物外部爆炸冲击波的建筑特种门,包括人员通道抗爆门、设备通道抗爆门、抗爆消防救援门。

2. 1. 13人员通道抗爆门blast resistant access door

用于人员正常进岀建筑物的抗爆防护门。

2.11.14 设备通道抗爆门blast resistant equipment door

用于大型设备进出建筑物的抗爆防护门。

2. 1. 15 抗爆消防救援门 blast resistant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service door

用于消防救援的抗爆防护门。

2. 1. 16 抗爆防护窗 blast resistant window

抵抗来自建筑物外部爆炸冲击波的建筑用特种固定外窗。

2.1.17 隔离前室 air lock

人员通道上阻隔爆炸冲击波超压进入室内的内置式隔间。

2. 1. 18 抗爆阀 blast resistant valve

安装在抗爆建筑物的洞口上,可抵抗来自建筑物外部爆炸冲击波的阀。

2. 1. 19 有人值守建筑物(房间)manned building(room)

生产过程中设有固定或常驻人员工作岗位的建筑物(房间)。

2.2符号

2.2.1材料性能

2.2.2作用、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2.2.3几何参数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3基本规定

3.0.1抗爆建筑物的抗爆要求、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及正压作用时间应通过爆炸安全性评估确定。

3.0.2新建有人值守建筑物不宜布置在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48kPa的区域。

3.0.3新建抗爆建筑物平面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外,当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9kPa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应独立设置;

2建筑物安全出口不应直接面向有爆炸危险性的装置或设备。 设置多个出口时,宜在不同的方向设置。

3.0. 4抗爆建筑物遭受一次设计爆炸荷载作用后,建筑物和结构构件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可产生局部构件破坏,但不应影响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2建筑物可继续使用,进行一般性修理或更换应恢复其完整性;

3主要结构构件不应产生较严重的损伤;

4次要结构构件可产生永久性变形,可经一般性修理恢复或更换。

3.0.5新建抗爆建筑物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50年,与新建装置 配套的既有建筑物的抗爆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宜为50年,其他既有 建筑物的抗爆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3.0.6抗爆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 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

3.0.7抗爆建筑物外形应简单、规则,平面宜为矩形。

3.0.8抗爆建筑物层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 9kPa且小于21. 0kPa时,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室内地面到主体结构屋面板顶的高度不应超过12. 0m;

2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不小于21.0KPa时,层数应为一层。

3.0.9抗爆建筑物的结构体系可根据爆炸荷载参数、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材料、施工和使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

3.0.10抗爆建筑物的结构体系、结构构件及其节点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结构体系有计算简图和爆炸荷载传递途径;

2结构体系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爆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结构体系应具备抗爆能力和变形能力;

4局部构件的破坏不应影响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5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构件,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0.11抗爆建筑物可根据爆炸安全评估确定的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釆用下列结构形式:

1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不大于6. 9kPa时,可釆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加劲砌体抗爆墙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

2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 9kPa且小于21. 0kPa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加劲砌体抗爆墙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墙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

3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不小于21. 0kPa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墙结构。

3.0.12抗爆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抗爆外墙、加劲砌体抗爆外墙不宜承重。钢筋混凝土抗爆外墙宜与主要结构构件脱开布置,脱开距离不应小于抗爆外墙的最大塑性变形,且不应小于50mm,当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小于21.0kPa,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墙结构的单层建筑物,抗爆外墙与框架柱、框架梁等主要 结构构件也可不脱开布置。

3.0. 13抗爆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横墙之间的楼盖、屋盖长宽比不应大于2.0;加劲砌体横墙之间的楼盖、屋盖长宽比不应大于1.5, 且横墙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钢结构支撑框架之间的楼盖、屋盖长宽比不应大于3.0。

3.0.14既有建筑物抗爆设计中,当只有一部分需要进行抗爆设计时,应计入非抗爆设计部分在爆炸中破坏后对抗爆设计部分的影响。

3.0. 15新建抗爆建筑物的雨篷、室外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力构件均应进行抗爆验算;

2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3. 0kPa时,雨篷、室外楼梯应乘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3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 9kPa时,不应设置悬挑式雨篷、室外楼梯,不宜设置屋面检修梯。当设置屋面检修梯时, 应加强与建筑物主体的连接。

3. 0. 16既有建筑物抗爆设计中,当外部设有雨篷、楼梯等附属构件时,应根据抗爆验算结果采取抗爆加固措施。

3.0.17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 9kPa时,抗爆建筑物不应设置变形缝。

3.0.18除门窗洞口外,抗爆建筑物外墙的开洞尺寸不应大于1.0m,洞口间净距应大于洞口宽度。所有外墙、屋面的开洞均应采取整体抗爆密封措施,并能抵抗相应的爆炸荷载。

3.0.19抗爆建筑物采用抗爆门窗、抗爆阀时,设计文件中应注明 抗爆门窗、抗爆阀的抗爆性能要求。

3.0.20抗爆建筑物外墙需保温时,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4爆炸荷载

4.1爆炸冲击波参数

4.1.1建筑物抗爆设计的峰值入射超压和正压作用时间等参数应按爆炸安全评估确定,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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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爆炸冲击波参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波速:

4.2作用在建筑物上的爆炸荷载

4.2.1作用在封闭矩形建筑物前墙、侧墙、屋面及后墙上的爆炸荷载可按其与作用时间的关系(图4.2.1)进行简化计算。

4.2. 2作用在封闭矩形建筑物前墙上的爆炸荷载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前墙峰值反射压力:

Pr= Cr . Pso (4.2.2-1)

于封闭矩形建筑物,前墙取+ 1. 0,侧墙、屋面、后墙取一0. 4;

te——前墙冲击波超压等效作用时间(s)。

4.2.3作用在封闭矩形建筑物侧墙及屋面(坡度小于10°)上的爆炸荷载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a= Ce . Pso+ Cd.qo (4. 2. 3-1)

tr= L1/U (4.2.3-2)

式中:Pa——作用在侧墙及屋面上的有效冲击波超压(kPa);

Ce——等效峰值压力系数,按Lw/L1值査图4.2.3;

tr——侧墙及屋面有效冲击波超压升压时间(s);

L1——冲击波前进方向结构构件的长度(m)。侧墙计算时取1.0m;屋面梁计算时,当冲击波方向与梁的跨度方向一致时取梁的跨度,冲击波方向与梁的跨度方向垂直时取梁中心线至前墙中心线的距离;屋面板计算时,当冲击波方向与屋面板的跨度 方向一致时取屋面板跨度,冲击波方向与屋面板的跨度方向垂直时取1.0m;后墙计算时,取建筑物高度H(m)。

4.2.4作用在封闭矩形建筑物后墙上的爆炸荷载应按下列公式 计算:

Pb= Ce• Pso+ Cd • qo(4.2.4-1)

ta= L/U (4.2.4-2)

trb = S/U (4.2.4-3)

式中:Pb——作用在后墙上的有效冲击波超压(kPa);

ta——冲击波到达后墙的时间(s);

trb——后墙上有效冲击波超压升压时间(s);

L——平行于冲击波方向的建筑物尺寸(m)。

图4.2.3等效峰值压力系数

5建筑设计

5.1一般规定

5. 1. 1抗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生产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规定。

5.1.2抗爆建筑物外墙门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1.0kPa且不大于3. 0kPa 时,可选用可开启外窗及钢制外门;有人值守房间及疏散通道上的外窗宜选用上悬窗,其窗扇宜选用摩擦式撑挡;

2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3.0kPa且不大于6. 9kPa 时,除防排烟系统所有要求可开启外窗外,宜选用固定外窗及钢制外门;

3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不大于6. 9kPa时,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宜设置在无人值守房间或疏散走廊尽端处的外墙上;

4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 9kPa时,应选用相应等级的抗爆防护门及抗爆防护窗;

5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不小于21. 0kPa时,有人值守建筑物应在人员通道上设置隔离前室并配置人员通道抗爆门,门扇应向外开启且净宽度应符合消防疏散的规定;外墙不宜设置抗爆防护窗;

6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宜直接对外开门,当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 9kPa吋,应选用设备通道抗爆门。

5.1.3抗爆建筑物隔离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5.1.4当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 9kPa时,两层抗爆建筑物消防救援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消防救援门宜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的外墙上;

2 当二层建筑面积大于400m²且不大于1500m²时可设置1 樘抗爆消防救援门,大于1500m²时每个防火分区抗爆消防救援门数量不应少于2樘;

3 抗爆消防救援门的间距不宜小于30m;

4 抗爆消防救援门可设置在非设备用房或疏散走廊的尽端,不应设置在各类库房内并应避开建筑安全出口及线缆进线的位置。

5.1.5抗爆建筑物的屋面不得采用装配式架空隔热构造。设置女儿墙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经过抗爆验算,女儿墙高度应取满足屋面泛水构造要求的最小值。

5.1.6 抗爆建筑物的屋面有组织排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排水雨水管不宜直接接入排雨水管网;

2穿过室内的排雨水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室内段不得设有任何开口;

3明装在外墙上的雨水管宜选用轻质材料。

5.2建筑门窗

5.2. 1 当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1. 0kPa且不大于6. 9kPa时,抗爆建筑物选用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在建筑物外门窗上的玻璃应釆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2设置在建筑安全出口的外门应向外开启,并应设置自动闭门器。

5.2.2抗爆建筑物采用的抗爆防护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框及门扇应为钢制,耐火完整性不应小于1.00h。

2人员通道抗爆门的构造及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尺寸不宜大于1800mm(宽)X2400mm(高);

2)门扇应向外开启并应设置自动闭门器和抗爆观察窗,闭合状态门缝应保持密封,在爆炸荷载作用后应可以正常开启和使用;

3)隔离前室内门的爆炸冲击波超压取外门爆炸冲击波超压 的 50%;

4)隔离前室内门、外门应具备不同时开启联锁功能,火灾状态下应自动解除联锁;

5)抗爆观察窗的玻璃在爆炸荷载作用下不得破碎,室外侧受热时应保持透明。

3设备通道抗爆门的构造及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尺寸应满足设备进出的要求,且洞口尺寸不宜大于 2400mm(宽)X 3000mm(高);

2)在爆炸荷载作用下,门可发生永久变形,但不得整体垮塌或有构件脱落;

3)门扇应向外开启,且不应设置玻璃窗;

4)应配置抗爆门锁。

4抗爆消防救援门的构造及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净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小于1.8m,闭合状态门缝应保持密封;

2)在爆炸荷载作用后,应可以正常开启和使用;

3)室内侧不得设置开启机构,只能在室外侧向外开启;

4)门扇上应设置抗爆观察窗,玻璃在爆炸荷载作用下不得 破碎,室外侧受热时应保持透明;

5)门扇内、外侧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5.2.3抗爆建筑物釆用的抗爆防护窗及室内玻璃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防护窗的框应为钢制,玻璃种类及厚度应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在设计爆炸荷载作用下玻璃不得破碎;

2抗爆防护窗洞口尺寸不宜大于1800mm(宽)X 1800mm(高);

3内墙窗及玻璃隔墙上嵌装的玻璃应选用夹层或钢化玻璃。

5.2.4当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3.0kPa时,抗爆建筑物外门、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关闭“等提示标识;

2可开启外窗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得开启,并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仅室内火灾时开启”等提示标识。

5.3建筑构造

5.3. 1抗爆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其外层装饰面应选用整体构造形式。

5.3.2抗爆建筑物内贯通多层的房间吊顶及内墙面装修构造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A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5.3.3抗爆建筑物吊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面板及固定面板的龙骨周边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应设置变形缝,宽度不应小于50mm;

2钢制主龙骨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0mm,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 2m,表面应镀锌;

3面板应选择轻质材料,不得选用水泥及玻璃制品装饰板材;

4自重大于1kg的灯具应采用吊杆直接固定在结构梁板上,吊杆直径不宜小于6. 0mm„

5.3.4抗爆建筑物外墙与室内活动地板之间应设置变形缝,宽度不应小于50mm。

5.3.5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 9kPa的抗爆建筑物外墙的内侧不得直接贴砌或安装可能产生碎片的材料或构件,不得安装电气及通信设备。

5.3.6抗爆建筑物室内装修不得选用高分子有机复合类材料,吊顶构造中不得选用未经封闭处理的矿物棉类产品。

6结构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在爆炸荷载作用下,抗爆建筑物的结构应验算承载力及变形,结构构件可不进行裂缝验算。

6.1.2抗爆建筑物的结构、结构构件除应满足本标准第6. 1. 1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非爆炸工况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

6. 1. 3爆炸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和加劲砌体构件的允许变形应满足表6. 1.3的要求。

表6. 1.3 爆炸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和加劲砌体构件的允许变形

续表6.1.3

6.1.4 爆炸荷载作用下钢结构框架的侧向位移不应大于H/35,钢结构构件的允许变形应满足表6.1.4的要求。

表6.1.4 爆炸荷载作用下钢结构构件的允许变形

续表6.1.4

6.1.5抗爆建筑物的大跨度屋面宜釆用钢桁架结构或井字梁结构,设计时应验算爆炸引起的反弹力作用。

6. 1.6抗爆建筑物的钢结构屋面、外墙构件,连接节点设计时应验算爆炸引起的反弹力作用。

6.1.7抗爆建筑物的加劲砌体外墙净高不宜大于4.0m。当墙高超过4.0m时,应设置能传递爆炸荷载的结构梁。

6.1. 8当利用室内地坪作为抗爆建筑物外墙的支座时,宜设置刚性地坪,刚性地坪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

6.1.9抗爆建筑物的结构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6.2材 料

6.2.1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且不宜超过C50。

6.2.2钢筋宜釆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HRB400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采用HRB400级热轧钢筋,也可釆用HPB300级热轧钢筋。纵向受力钢筋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

3 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6.2.3配筋砌块砌体、组合砖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筋砌块砌体应采用单排孔混凝土砌块或轻集料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砂浆应采用专用的砌块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10;

2配筋砌块砌体墙的灌孔率应为100%,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

3组合砖砌体应采用烧结砖或混凝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Mb10;

4组合砖砌体宜釆用混凝土面层,强度等级不低于C20,也 可釆用水泥砂浆面层,强度等级不低于M10。

6. 2.4钢结构构件的钢材宜采用Q235B碳素结构钢或Q355B 低合高强度结构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4构件塑性耗能区采用的钢材应满足屈服强度实测值不高于上一级钢材屈服强度规定值的条件,工作温度时夏比冲击韧性不宜低于27J。

6.2.5抗爆结构构件的截面面积、配筋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截面面积、配筋面积和提高钢筋、钢材的强度等级。

6.2.6抗爆设计时应釆用材料的动力强度,材料的动力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2.7 钢筋混凝土和加劲砌体结构构件的动力计算中,钢筋应采用动设计应力,钢筋的动设计应力应按表6.2.7确定。

表6.2.7钢筋动设计应力

6.2.8钢结构连接节点、柱脚用材料的强度可不做动力调整,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取值。

6.2.9在爆炸荷载作用下,混凝土、钢材、砌体的弹性模量、泊松比可不进行动力调整。配筋砌块砌体的弹性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计算。

6.3荷载效应组合

6.3.1抗爆设计时,风荷载、雪荷载、屋面活荷载和地震作用不参与组合,结构构件的荷载效应组合应满足下式要求:

6.4结构动力计算

6.4.1结构动力分析宜釆用有限元分析方法进行整体分析。单层建筑物的外墙、屋面板等结构构件可简化为单自由度体系,可采用闭式解法、图解法、数值积分法进行动力分析、计算,图解法、数值积分法见本标准附录A、附录B。

6.4.2爆炸荷载作用下,受弯、压弯构件的剪切抗力不应低于其弯曲抗力的1.2倍。

6. 4.3爆炸荷载作用下构件的延性比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4.10采用本标准式(6. 4. 9-1)迭代计算出的构件延性比及根据该延性比按本标准式(6. 4. 3-1)、式(6. 4. 4)计算出的支座转角应满足本标准表6. 1. 3和表6. 1. 4的要求。本标准表6. 1.3中无延性比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加劲砌体构件,计算出的延性比不宜小 于 2. 0。

6.4. 11爆炸荷载作用下,除抗爆涂层加劲砌体填充墙以外的结构构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同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砖砌体构件、配筋砌块砌体构件还应进行直剪承载力验算,验算时的直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4.12爆炸荷载作用下,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时,构件的剪力设计值应取其最大支座动反力。

6.5结构构造

6.5.1钢筋混凝土抗爆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的1/25;

2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最大配筋率不应大于1.5%;

3设计支座转角大于2°时,应配置弯起抗剪钢筋。

6.5.2钢筋混凝土框架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50mm,且不宜小于柱宽的1/2;

2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

3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4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

5设计支座转角大于1°时,应配置弯起抗剪钢筋。

6.5.3钢筋混凝土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架柱截面的最小边长不宜小于300mm;

2剪跨比宜大于2;

3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4柱截面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不宜小于0.9%,最大总配筋率不应大于5%。

6.5.4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的跨度不宜大于3. 0m,厚度不应小于125mm;

2应釆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最大配筋率不应大于1.5%;

3设计支座转角大于2°时,应配置弯起抗剪钢筋。

6. 5.5钢筋直径不应大于25mm,钢筋连接可采用绑扎搭接或机械连接,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机械连接时,接头等级不应低于II级,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

6. 5. 6钢筋混凝土抗爆外墙两端、交接处应设置暗柱,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规定。

6.5.7钢筋混凝土外墙应在楼、屋盖处设置暗梁,暗梁的截面高度可取楼板或屋面板厚度的5倍,且不应小于500mm,暗梁侧面配筋应根据楼、屋盖平面内动力分析计算确定.

6.5.8配筋砌块砌体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90mm;

2抗爆外墙竖向钢筋宜双排布置,内墙竖向钢筋宜单排布置,配筋率不应小于0.2%,钢筋直径宜为12mm~25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3水平钢筋应采用双排布置,配筋率不应小于0.15%,并应设拉结筋。水平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竖向间距不应大于400mm;拉结筋直径不应小于6mm,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00mm。 水平钢筋应锚固于两端的钢筋混凝土柱。

6.5.9组合砖砌体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

2砂浆面层的厚度可釆用30mm~45mm。当面层厚度大于 45mm时,应釆用混凝土面层。

3受压钢筋的配筋率,砂浆面层时不宜小于0.1%,混凝土面层时不宜小于0.2%。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30mm。

4应设置穿通墙体的竖向钢筋拉结筋和水平分布钢筋。拉结筋直径宜为6mm,水平间距宜为200mm,竖向间距不应大于 500mm;水平分布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竖向间距不应大于 500mm。水平分布钢筋应锚固于两端的钢筋混凝土柱。

6.5.10配筋砌块砌体和组合砖砌体墙的两端、交接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钢筋混凝土柱的截面宽度应与墙体厚度一致,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倍墙厚。

6.5.11配筋砌块砌体、组合砖砌体墙竖向钢筋应锚入基础梁、楼面梁、屋面梁。

6.5.12配筋砌块砌体、组合砖砌体墙的长度大于5.0m时,墙体中部应设构造柱。

6.5. 13钢筋混凝土、加劲砌体外墙上抗爆门、窗洞口及宽度大于1000mm的洞口的加强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两侧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暗洞,洞口上下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暗梁;

2钢筋混凝土暗柱下端应生根于基础或楼面梁,上端应伸入楼、屋面板;钢筋混凝土暗梁钢筋超出洞口的长度不应小于钢筋锚固长度;

3钢筋混凝土暗柱、暗梁应能承受负载范围内的爆炸荷载。

6.5.14钢筋混凝土、加劲砌体外墙上尺寸不大于1000mm的开洞可釆用附加钢筋进行加强,加强钢筋面积不应小于被切断钢筋的面积。

6. 5. 15钢框架-支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6.5. 16钢框架-支撑结构采用钢结构楼面、屋面时应设置水平支撑。

6.5.17钢结构柱脚应设置抗剪键。抗剪键尺寸、地脚螺栓直径应 通过动力分析计算确定。地脚螺栓不得釆用胀锚螺栓或化学螺栓。

6.5.18当设置有刚性地坪时,刚性地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刚性地坪应釆用双层双向配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刚性地坪开洞时,洞口间净距及洞口边至抗爆外墙内侧的距离不应小于洞口宽度,洞口加强钢筋面积不应小于被切断钢筋的面积。

6.6基础设计

6. 6.1爆炸荷载作用下,基础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抗倾覆及抗滑移验算。设计时应采用外墙爆炸荷载、屋面爆炸荷载、屋面和楼面恒荷载、楼面活荷载同时组合的动力响应最大值。

6.6.2爆炸荷载作用下,当采用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时,基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土承载力验算时,地基土的允许承载力可取得特征值的2倍。

2 抗倾覆验算时,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不计入楼面活荷载的影响。

3 抗滑移验算时,抗滑移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当利用基础的被动土压力增加抗滑移能力时,基础的被动土压力不应小于不平衡荷载的1.5倍,不平衡荷载取总动水平荷载减去摩擦阻力。

4 混凝土基础与地基土间的摩擦系数宜按表6.6.2取值。

表6.6.2 混凝土基础与地基土间的摩擦系数

6.6.3爆炸荷载作用下,桩基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的竖向承载力可取竖向极限承载力。

2 桩的水平承载力可取水平极限承载力。利用基础的被动土压力与桩共同抗滑移时,基础的被动土压力不应小于不平衡荷载的1.5倍,不平衡荷载取总动水平荷载减去桩分担的水平力。

6.6.4 基础埋深不宜小于1.5m。

6.6.5抗爆外墙与基础或刚性地坪的连接宜采用铰接形式(图6.6.5)

6.6.6独立基础、桩承台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联系梁。

6. 6. 7基坑及室内地坪下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5。

7通风与空调设计

7.1 一般规定

7. 1.1功能性房间的暖通空调系统的控制柜宜设置备用电源。

7.1.2通风空调设备应与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联锁,火灾发生时应自动关闭防火阀,并切断与消防无关的通风空调设备的电源。

7.1.3新风及回风应过滤。新风过滤器宜采用粗效过滤器和中效过滤器,回风宜采用粗效过滤器。供给主要功能性房间的新风应设化学过滤器。

7.1.4集中空调系统的运行空调机与备用空调机之间宜设置故障自动切换、定时自动切换。

7.1.5 功能性房间的空调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宜引至集散控制系统(DCS)。

7.1.6 抗爆建筑物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规定。

7.1.7 主要通风空调设备的启停状态应符合表7.1.7的规定。

表7. 1.7通风空调设备的启停状态

续表7.1.7

注:①指功能性房间的暖通空调控制系统。

7.1.8 穿越抗爆墙的管线应设置套管,套管直径不宜超过 200mm,穿墙管线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7. 1.9布置在装置内的抗爆建筑物,进出风口不得设置在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上。

7.2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7.2.1 辅助办公类房间的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

7.2.2功能性房间的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由主体专业提供,当主体专业无特殊要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及噪声限值应按表7. 2.2 执行。

表7.2.2功能性房间的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续表7.2.2

注:1 恒温恒湿房间的温度变化率应小于5°C/h,相对湿度变化率应小于6%/h。

2当机柜间等房间冬季需要供冷时,室内文都取26°C±2℃。

7.2.3功能性房间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粒径小于10μm的灰尘浓度应小于0.2mg/m³;

2H2S、Cl2的浓度应小于0.01mg/m³;

3SO2的浓度应小于0.1mg/m³。

7.3空调系统

7.3.1空调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房间的需求确定。

7.3.2空调机应选用自带冷源的风冷式单元空调机,空调机宜安装在空调机房内。无条件设置空调机房时,空调机可直接设在空调房间内,但应釆取防止加湿水、冷凝水泄漏的措施。

7.3.3功能性房间空调系统的空调机应设置一台备用。

7.3.4当空调冷源为厂区供给的冷冻水时,功能性房间的空调机 应采用双冷源型。

7.4新风系统与排风系统

7. 4. 1抗爆建筑物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三项中的最大值:

1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50m3/h;

2总送风量的10%;

3维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风量。

7.4.2当抗爆建筑物位于装置区时,新风取风口位置宜高于屋面。

7.4.3当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 9kPa时,设在抗爆建筑物墙面和屋面上的进出风口均应加装抗爆阀。抗爆阀应直接安 装在建筑围护结构上。

7.4.4抗爆阀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在抗爆建筑物外发生爆炸时,在正负压情况下均应自动关闭,当外部空气压力恢复正常时应自动复位;

2最小关闭力:不应大于3.0kPa;

3抗爆能力:抗爆能力不应小于峰值入射超压的2倍,超压作用时间应与建筑物相同;

4抗爆阀的关闭时间和透压率应符合表7.4.4的规定;

表7.4.4 抗爆阀的关闭时间和透压率

注:透压率=阀后冲量/阀前冲量。

5工作温度:300°C环境下连续工作时间应大于30min。

7.4.5进出抗爆建筑物的风管上均应设置电动密闭阀。新风引 入口有可能进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应在引入口附近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当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报警时,应自动联锁关闭密闭阀及停运新风机、排风机等。

7.4.6电动密闭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通风风量调节阀》 JG/T 43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抗爆建筑物周围爆炸时可能产生的有毒、可燃气体性质不同,确定密闭阀的等级;

2阀门应选用电动复位型,且带有手动关闭、手动复位功能;

3阀门关闭时间不应大于8s;

4阀门宜靠近墙体或屋面安装;

5用于排烟系统的电动密闭阀应保证在300°C环境下连续工作大于30min。

7.4.7抗爆建筑物内置蓄电池的不间断电源室应设置机械排风, 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吸风口应设在房间上部,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7.5空调机房

7.5.1空调机房应设在抗爆建筑物内;且宜靠近空气处理机组的服务区域。

7.5.2空调机的室外机宜安装在地面上。

8既有建筑物抗爆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既有建筑物抗爆设计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民用建筑再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结构检测、可靠性鉴定和抗震能力鉴定;

8.1.2既有建筑物的抗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设计应以施工方便,经济合理、减少对原建筑物室内设施的影响和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更换为原则。

2抗爆设计方案应根据既有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检测和鉴定结论、爆炸荷载及加固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需求,经综合对比后确定。

8.1.3抗爆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和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8.1.4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收缩应力、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防治对策。

8.1.5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 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8.1.6抗爆设计应明确建筑物加固后的用途。在抗爆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建筑物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8.1.7抗爆加固后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1.8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等加固的结构、构件,应定期检査其工作状态;检査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査时间不应迟于10年。

8.1.9既有建筑物的抗爆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混凝土结构加 固设计规范》GB 50367、《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规定,既有建筑物的抗爆加固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规定。

8.2建筑设计

8. 2. 1建筑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及第5章的相关规定。

8.2.2当裸露在室内侧的结构加固材料或构造的燃烧性能不满 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要求时,应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8.3结构设计

8.3.1作用在既有建筑物上的爆炸荷载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计算。

8.3.2抗爆横墙之间的楼盖、屋盖长宽比应符合本标准第3. 0. 13 条的规定。

8.3.3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节点应按弹性状态设计。

8.3.4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加劲砌体构件的允许变形、钢结构框架 的层间侧向位移和构件的允许变形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6. 1. 3 条、第6. 1.4条的规定。

8.3.5既有建筑物加固可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设计时可根据既有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实际条件和抗爆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

8.3.6钢筋混凝土构件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釆用下列加固方法:

1钢筋混凝土柱、梁:可采用加大截面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粘贴复合材料加固法等;

2钢筋混凝土板:可釆用抗爆涂层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 粘贴复合材料加固法等。

8.3.7钢筋混凝土构件间接加固法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剪力墙法等。

8.3.8砌体墙的直接加固可采用抗爆涂层加固法、外加面层加固法、粘贴复合材料加固法等,间接加固可采用增设扶壁柱加固法等。

8.3.9抗爆涂层加固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其他加固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规定。

8.3.10当既有建筑物采用以上加固方案仍无法满足抗爆要求 时,也可采用在建筑物外增设独立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外壳的方法,外壳与既有建筑物的净距应大于外壳变形,并应满足施工要求。

8.3.11抗爆设计时应采用材料的动力强度,材料的动力强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6. 2节的规定。

8.3.12既有建筑物抗爆设计的荷载效应组合、结构动力计算、结构构造、基础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 3节~第6. 6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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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通风与空调设计

8.4.1通风与空调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 1节的相关规定,室内 空气计算参数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第7. 2节的规定。

8.4.2空调系统、新风系统与排风系统设计、空调机房设置应符 合本标准第7. 3节~第7.5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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